用戶【likk9025】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9 勤區查察以家戶訪查方式實施,服勤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編排 2 小時至 4 小時,每月應編排多少小時以上(含在所整理資料或實施社區治安諮詢時間 2 小時至 4 小時)?(A) 20 小時 (B)

【評論內容】

依據警勤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第14點:

勤區查察以家戶訪查方式實施,服勤時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編排二至四小時,每月編排二十四小時以上。轄區治安狀況特殊或臨時勤務頻繁地區,得報經警察局同意,調降為二十小時以上。

【評論主題】8 依據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檢)人車作業程序,員警於巡邏執行中逮捕現行犯時,下列作法何者錯誤?(A)先上手銬後搜身(B)查獲違禁或查禁物品應依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C)緝獲嫌

【評論內容】

依據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檢)人車作業程序,

(D)緝獲嫌犯應回報勤務指揮中心請求支援,禁止以機車載送嫌犯,以保障執勤員警安全。

【評論主題】39 發生室外隨機殺人命案,有關刑案現場保全,下列何者錯誤?(A)媒體區位於第一道封鎖線外 (B)封鎖員警應登記進入現場之各級長官(C)初期封鎖範圍宜廣,再逐次縮小 (D)遭遇下雨,得以雨棚保全血跡噴

【評論內容】

B2  所敘述的並不是刑案現場的封鎖線,而是警察機關執行攔截圍捕規範第四點第二項之封鎖現場之原則。

【評論主題】19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有關警察實施臨檢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受臨檢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得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B)執行臨檢之員警其中

【評論內容】

依據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

六、違法或不當臨檢之救濟規定:

(一)主動提供救濟: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應於n 現行法律救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之途徑(包括賠償損害)。

(二)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之異議:

      1.異議有理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

   2.異議無理由:執行人員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

【評論主題】9 勤區查察以家戶訪查方式實施,服勤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編排 2 小時至 4 小時,每月應編排多少小時以上(含在所整理資料或實施社區治安諮詢時間 2 小時至 4 小時)?(A) 20 小時 (B)

【評論內容】

依據警勤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第14點:

勤區查察以家戶訪查方式實施,服勤時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編排二至四小時,每月編排二十四小時以上。轄區治安狀況特殊或臨時勤務頻繁地區,得報經警察局同意,調降為二十小時以上。

【評論主題】8 依據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檢)人車作業程序,員警於巡邏執行中逮捕現行犯時,下列作法何者錯誤?(A)先上手銬後搜身(B)查獲違禁或查禁物品應依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C)緝獲嫌

【評論內容】

依據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檢)人車作業程序,

(D)緝獲嫌犯應回報勤務指揮中心請求支援,禁止以機車載送嫌犯,以保障執勤員警安全。

【評論主題】19 警察每日勤務時間為 24 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 24 時止。零時至 6 時為深夜勤,18 時至 24 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何者定之?(A)內政部警政署 (B)警察局 (C)

【評論內容】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5條:

每日勤務時間為24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

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

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

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

【評論主題】39 發生室外隨機殺人命案,有關刑案現場保全,下列何者錯誤?(A)媒體區位於第一道封鎖線外 (B)封鎖員警應登記進入現場之各級長官(C)初期封鎖範圍宜廣,再逐次縮小 (D)遭遇下雨,得以雨棚保全血跡噴

【評論內容】

B2  所敘述的並不是刑案現場的封鎖線,而是警察機關執行攔截圍捕規範第四點第二項之封鎖現場之原則。

【評論主題】19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有關警察實施臨檢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受臨檢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得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B)執行臨檢之員警其中

【評論內容】

依據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

六、違法或不當臨檢之救濟規定:

(一)主動提供救濟: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應於n 現行法律救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之途徑(包括賠償損害)。

(二)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之異議:

      1.異議有理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

   2.異議無理由:執行人員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