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atop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1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