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男現年 50 歲,無固定工作,以繼承父母遺產所得之套房來收取租金度日,但生性揮霍,入不敷出,已積欠 Z 銀行約新臺幣 1 百萬元之債務。嗣後,甲男不幸車禍重傷,雖暫無生命危險,但經醫學鑑定結果表示,甲男意識呈僵直狀態,無法回答任何問話,需以鼻胃管進食、以氣管內管呼吸;注意力、記憶力、定向感等亦有明顯缺失,且接受治療後可回復性甚低。與甲男結褵十多年的妻子乙女攜子離家出走多年,夫妻分居,並無聯絡。甲男僅有一同胞姊姊丙女,時有往來。現丙女為甲男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試問: 
1.丙女得否為甲男聲請監護宣告?如聲請獲准並由法院裁定選任丙女為甲男之監護人。試問該裁定對甲男、丙女所生之效力為何?(13 分) 
2. 當 Z 銀行向丙女催討甲男之債務時,丙女主張甲男已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故無需負清償責任。試問丙女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2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7308
統計:A(112),B(120),C(16),D(216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102條、告訴、第 128 條

用户評論

Danny】評論

第 85 條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02條 (羈押-押票)羈押被告,應用押票。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四、應羈押之處所。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押票,由法官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