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bey Yung】評論
216檢驗屍體 醫師或檢驗員 解剖屍體 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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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17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因檢驗或解剖屍體,得將該屍體或其一部暫行留存,並得開棺及發掘墳墓。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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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18條 (相驗)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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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15條 (檢查身體處分之限制)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行前項檢查,得傳喚其人到場或指定之其他處所,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 215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