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依民法第 767 條關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乙交還 A 地,該訴訟涉及兩個主要爭點為:A 地所有權是否為甲所有(爭點一)、乙是否有占有 A 地之正當權源(爭點二),試問:
1. 就爭點一,倘甲欲避免將來法院認定「A 地所有權屬於甲」後,乙又另提後訴訟向法院訴請確認 A 地所有權不屬於甲,而遭後訴訟法院可能為相反於前訴訟法院之認定,甲得如何處理或主張?(12 分) 
2. 就爭點二,何人應該就有無占有 A 地之正當權源之事實,負舉證責任?(13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4646
統計:A(190),B(30),C(1524),D(15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支付命令

用户評論

】評論

「普通審判籍」,係指法院對於特定人之一切訴訟事件,除於專屬管轄之情形外,均可對之審判之關係者,在民事訟訴法採「以原就被」原則,以便利被告進行訴訟。「特別審判籍」,係指由法院之管轄區域與訴訟事件之內容性質間具有特別關係而發生之審判關係者。 特別審判籍並不排除普通審判籍,但二者均受專屬管轄優先適用之限制

貼貼樂 ( ̄︶ ̄)↗】評論

(A)特別審判籍當然優先於普通審判籍適用 X(B)普通審判籍當然優先於特別審判籍適用 X(C)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V(D)由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法院 X民事訴訟法 第22條 (管轄競合之效果-選擇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