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貨物一批,雙方約定貨款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然甲將貨物交付予乙後,乙至今未償付該貨款。甲遂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該 100 萬元貨款,乙除否認該 100 萬元貨款債權外,並主張如法院認為系爭貨款債權存在,則以其對甲已屆清償期之 100 萬元借款債權為抵銷。試問:如甲否認該100 萬元借款債權之存在,得否追加起訴請求確認甲、乙間 100 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1202
統計:A(18),B(28),C(124),D(1261),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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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第四編親屬 第1053條 (裁判離婚之限制)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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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第四編親屬 第1054條 (裁判離婚之限制)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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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形成之訴 名詞解釋給付之訴 名詞解釋確認之訴 名詞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