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蔚婷】評論
商號。係指商業主體用以經營商業的名稱,亦即商店的名稱。商號有獨資與合夥之分,無論獨資商號或合夥商號,在法律上均無獨立之人格,並無權利能力。不得為權利主體。故而,獨資經營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 (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抗宇第十二號判例及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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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編總則 第12條 (成年時期)滿二十歲為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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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編總則 第13條 (未成年人及其行為能力)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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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編總則 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