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 Hui Chuan】評論
行政法人法 第 2 條 nn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nn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nn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nn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nn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nn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現有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監督機關為文化部)、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監督機關為國防部)、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監督機關為教育部)、nnnnnn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監督機關為科技部)。
【支持公開解答】評論
還有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盧妍蓁】評論
補充考題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法人之特徵? (A)組織採委員制 (B)具有法律人格 (C)企業化經營 (D)達成特定公共行政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