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根據團體協約法規定,下列那一種類型的工會具有協商資格?
(A)企業工會
(B)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的產業工會
(C)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三分之一的職業工會
(D)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三分之一的綜合性工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81081
統計:A(252),B(39),C(34),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團體協約法第六條

【用戶】吳育銓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依前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一、企業工會。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三、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四、不符合前三款規定之數工會,所屬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合計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五、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裁決認定之工會。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或資方有二個以上之雇主或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他方得要求推選協商代表;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