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5.依我國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二規定,自民國 104 年起,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 4 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的金額部分,依多少比例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 (本題請選E)
(A)千分之一
(B)千分之三
(C)千分之五
(D)千分之十
(E)本條文已刪除
參考答案
答案:E
難度:非常困難0.0740741
統計:A(56),B(47),C(91),D(44),E(22)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稅率、計算、特殊所得課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藍色申報書,有何優惠規定
用户評論
【a19820325】評論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一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十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