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9820325】評論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一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十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
【Fighting】評論
請問我查14-2條再104年已廢除不是嗎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08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126 條條文;刪除第 14-2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