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6000萬 x 10% = 600萬 所得額600萬 x 20% = 120萬 所得稅額
【dyretrospect】評論
請問20%是根據?
【Shiou Wen】評論
扣繳率
【ckvhome】評論
1.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列計所得額),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參考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2.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或核定,其所得額按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計算,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依同法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即扣繳率)。(參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