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評論
43%為成本,57%為租賃所得
【陳麗雅】評論
(B)恰恰好相反
【ckvhome】評論
(A)全年租賃收入可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參考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 (B)相關必要損耗及費用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未能提具或證據不實者,須依稽徵機關核定之減除標準調整之。現行的減除標準,係以租金收入之 43%為費用,也就是57%為租賃所得(參考本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106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第1條)(C)收有押金者應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參考本法施行細則第87條)(D)財產無償借予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原則上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形,計算租賃收入(參考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