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a】評論
(D)關於補償金額相對人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應改為給付訴訟
【Ashley】評論
第 120 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sweet70906】評論
(C)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