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chael Ch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756-3(人事保證之期間)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用戶】Lul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七百五十六條 之二 (保證人之賠償責任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A)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