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lizard Sol】評論
民法第147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縮短之。」
【yoyo】評論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