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oupa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440條第1項及第2項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兩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選項(D)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顯屬錯誤。
【用戶】Sue Hu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D-應為「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