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莉莉】評論
民384: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承認:準法律行為之觀念通知純粹之隨意條件,不需任何理由,買受人同意、高興、喜歡即可。一般大型企業在採購高價機台時常使用之條款。試驗買賣期間,標的物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可保護買受人避免收到瑕疵品,也可以保護出賣人,防止買受人將物品再轉售交易。惟一旦買受人「承認」,則該契約則生效,所有權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