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60 公里以上者,記違規點數
(A)1 點
(B)3 點
(C)5 點。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
統計:A(3),B(9),C(0),D(0),E(0)

用户評論

一軒】評論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n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n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n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n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n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n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n駛執照。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n個月;...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