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8. ( )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或辦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A)3 個月(B)半年(C)1 年者,得於隔年再行辦理查驗。
【評論內容】
答案為B
【評論主題】24. ( )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凡取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牌照申領許可者,應在核發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A)前(B)後(C)同時 繳驗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評論內容】
答案為A
【評論主題】21. ( )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A)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B)處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罰鍰(C)處
【評論內容】
答案為A
【評論主題】19. ( ) 計程車客運業在臺北、高雄機場營運,巡迴計程車載客駛進機場在指定下客處下客後(A)得(B)不得(C)無明文之規定可否 停留候客。
【評論內容】第二十七條 計程車客運業在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營運方式如下:n 一、排班計程車應依規定於指定處依序停車等候載客,不得於其他處所n 任意攬客搭載。但排班計程載客駛進機場在指定下客處下客後,得n 至巡迴計程車指定上客處順道載客。n 二、巡迴計程車載客駛進機場在指定下客處下客後,得至指定上客處順n 道載客,不得停留候客或於其他處所任意攬客搭載。但經勤務警察n 或服務人員指揮載客者,不在此限。n 三、無排班計程車於機場候客營運時,勤務警察或服務人員得指揮或通n 知巡迴計程車進入機場載客。n 前項排班計程車、巡迴計程車指定上客處及載客秩序由航空警察局n 臺北、高雄分局協調臺北、高雄國際航空站設置並督導之。
【評論主題】18. ( ) 在彎道、狹路、橋樑、圓環、隧道、鐵路平交道、單行道、快車道、陡坡等危險地帶,與交通頻繁處(A)不得倒車(B)可以倒車(C)速度減低始可倒車。
【評論內容】第 110 條 汽車倒車時,應依下列規定:n一、在設有彎道、狹路、坡路、狹橋、圓環、隧道、單行道標誌之路段或n 鐵路平交道、快車道、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且為大眾n 捷運系統車輛導引路線上等危險地帶,不得倒車。但因讓車、停車或n 起駛有倒車必要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6. (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60 公里以上者,記違規點數(A)1 點(B)3 點(C)5 點。
【評論內容】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n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n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n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n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n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n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n駛執照。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n個月;...
【評論主題】15. ( )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C)四分之三。
【評論內容】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n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n,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n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評論主題】13. ( ) 汽車會車時,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A)2 公尺(B)1 公尺(C)半公尺。
【評論內容】第 100 條汽車交會時,應依下列規定:n一、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應n 減速慢行。n二、在山路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n三、在峻狹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停車讓上坡車先行駛過。但上坡車尚在n 坡下而下坡車已駛至坡道中途者,上坡車應讓下坡車駛過後,再行上n 坡。n四、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應依其指示n 行駛;未設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口時n ,應先暫停並視情況,由一方亮停車燈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他方始n 得行駛通過。n五、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n六、夜間會車應用近光燈。n七、單車道之橋樑及隧道不得交會
【評論主題】10. ( ) 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A)0.15(B)0.2(C)0.25 毫克以上者駕車者,將依道路交通管處罰條例第 35 條處罰。
【評論內容】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評論主題】5. ( ) 汽車運輸業因管理及業務需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報請該管(A)公路主管機關(B)商業主管機關(C)警察主管機關 核准後實施。
【評論內容】條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