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net-li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一百五十七條 寄件人交寄郵件,得貼用郵資機印出之符誌,證明郵資已付。客戶使用郵資機,應填具申請書向郵局申請核發使用登記證。第一百五十八條 郵資機印出之符誌,應印於郵件封面或印於空白郵資券再黏貼於郵件封面上。但寄件人一次交寄之函件在二十件以上且種類相同者,得將郵資總數彙印郵資券,連同郵件交由郵局收寄人員核驗後,貼於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查證聯上,並由郵局在相關函件上加蓋「郵資已付」戳記。郵資機印出之符誌,不得以任何方式抵作現金使用;其一經使用後,郵資數額視為蓋銷之郵票,郵局不予退還。nnnnnnnn第一百五十九條 使用郵資機之郵件應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其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按欠資郵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