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9「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
(A)以五百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
(B)以五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
(C)以五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
(D)以五百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2805
統計:A(27),B(69),C(1292),D(75),E(0)

用户評論

【用戶】Eve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於105年12月30日已修改第14條條文如下:保險業辦理第三條第五款及第七款業務之資金來源,應以保險業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為限。保險業經許可辦理第三條第七款業務者,應遵循下列規定:一、放款對象以國內顧客為限。二、應確認主辦行確依本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六點有憑辦文件、兌換限制及外債登記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