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定,施放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述所稱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指於一日內在同一施放地施放超過公告數量且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A)施放之火藥量每個十五公克以下,數量五十個以下
(B)施放之火藥量每個超過十五公克,三十公克以下,數量三十個以下
(C)施放之火藥量每個超過三十公克,五十公克以下,數量五個以下
(D)施放之火藥量每個超過五十公克以上
(E)施放之舞臺煙火,其火藥量含有二種以上時
參考答案
答案:A,B,C
難度:非常困難0.0526316
統計:A(6),B(10),C(15),D(11),E(5)
用户評論
【shih0204】評論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指於一日內在同一施放地施放超過公告數量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施放之火藥量每個十五公克以下,數量五十個以下。 二、施放之火藥量每個超過十五公克,三十公克以下,數量三十個以下。 三、施放之火藥量每個超過三十公克,五十公克以下,數量五個以下。 前項施放之舞臺煙火,其火藥量在二種以上時,以各款實際數量除以所規定數量,所得商數之和為一以下,且除以所規定公告數量,所得商數之和超過一時,應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