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ih0204】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3.緊急電源插座的設置,對消防搶救至關重要,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何者應設該項設備之場所?(A)10 層複合建築物(B)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之無開口樓層(C)總樓地

【評論內容】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9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電源插座:

一、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昇降機間。

【評論主題】31.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要求,有關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之排煙設備設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如連接緊急電源,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 30 分鐘以上(B)排煙口之開口

【評論內容】第 189 條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之排煙設備,依下列規定選擇設置:一、設置直接面向戶外之窗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排煙時窗戶與煙接觸部分使用不燃材料。(二)窗戶有效開口面積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三)窗戶之有效開口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上。但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與緊n 急昇降機間兼用時(以下簡稱兼用),應在三平方公尺以上。(四)前目平時關閉之窗戶設手動開關裝置,其操作部分設於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之牆面,並標示簡易之操作方式。二、設置排煙、進風風管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排煙設備之排煙口、排煙風管、進風口、進風風管及其他與煙接觸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二)...

【評論主題】23.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密閉式撒水頭之配置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密閉式撒水頭之迴水板裝設於裝置面(指樓板或天花板)下方,其間距在 30 公分以下(B)密閉式撒水頭裝置於樑下時

【評論內容】第 47 條撒水頭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一、撒水頭軸心與裝置面成垂直裝置。二、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內,應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三、密閉式撒水頭之迴水板裝設於裝置面(指樓板或天花板)下方,其間距在三十公分以下。四、密閉式撒水頭裝置於樑下時,迴水板與樑底之間距在十公分以下,且與樓板或天花板之間距在五十公分以下。五、密閉式撒水頭裝置面,四周以淨高四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劃包圍時,按各區劃裝置。但該樑或類似構造體之間距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下者,不在此限。六、使用密閉式撒水頭,且風管等障礙物之寬度超過一百二十公分時,該風管等障礙物下方,亦應設置。七、側壁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

【評論主題】26.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連結送水管之配置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 1 個測試用出水口(B)建築物高度在 50 公尺以上時,配管應為專用,其立管管徑在 1

【評論內容】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第 四 章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第 一 節 連結送水管第 180 條出水口及送水口,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出水口設於地下建築物各層或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升降機間等(含該處五公尺以內之處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 ,且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二、出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設於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箱內,其箱面短邊在四十公分以上,長邊在五十公分以上,並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但設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三、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

【評論主題】3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規定,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以下哪些用途使用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A)機關大樓 (B)宿舍寢室(C)旅館客房 (D)醫院病房(E)住宅使用

【評論內容】

內政部103.9.19台內營字第1030810059號令訂定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之「病房」、「臥室」及「寢室」,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第五款但書所列「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其連接走廊之防火門得不受同款前段「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之限制。

【評論主題】32.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何者不得施放爆竹煙火?(A)加油站 (B)LPG 驗瓶場(C)石油煉製工廠 (D)瓦斯行(E)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評論內容】第15條(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  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石油煉製工廠。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四、彈藥庫、火藥庫。   五、可燃性氣體儲槽。   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及其基地之外牆或相當於外牆之設施外側保持一般爆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評論主題】31.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定,施放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述所稱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指於一日內在同一施放地施放超過公告數量且符合下列規

【評論內容】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指於一日內在同一施放地施放超過公告數量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施放之火藥量每個十五公克以下,數量五十個以下。   二、施放之火藥量每個超過十五公克,三十公克以下,數量三十個以下。   三、施放之火藥量每個超過三十公克,五十公克以下,數量五個以下。   前項施放之舞臺煙火,其火藥量在二種以上時,以各款實際數量除以所規定數量,所得商數之和為一以下,且除以所規定公告數量,所得商數之和超過一時,應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

【評論主題】23.依「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之規定,下列何者是執勤官之職掌?(A)全般災情狀況之分級陳報(B)重大災害搶救處理報告之撰寫及陳報(C)各項狀況之紀錄、報表之填寫及協調、聯繫事項(D)

【評論內容】

二、執勤官:

(一)受命救災救護之指揮、調度及聯繫。

(二)全般災情狀況之分級陳報。

(三)執勤當日各種紀錄、表報之初審。

(四)重大災害搶救處理報告之撰寫及陳報。

(五)執勤人員勤務之分配。

(六)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評論主題】29.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下列何者屬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之整備事項?(A)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B)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C)重要公共建築物之補強(D)災情蒐集、通報

【評論內容】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

一、災害防救組織整備

二、災害防救訓練、演習

三、災害預報、監測、警報發布

四、災害蒐集、通報與通訊設施建置、強化

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儲備及檢查

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整備及檢查

七、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物件加以改善或移除

八、國際救災支援配合

九、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

【評論主題】26.依「火災案件證物採驗規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採取化學跡證時,同一採證工具可同時重複使用採取不同地點之證物(B)尼龍 66 耐熱袋(聚醯胺袋)適用於極性促燃劑殘跡之包裝(C)塑膠證物

【評論內容】

採取化學跡證時,同一採證工具勿同時重複使用採取不同地點之證物,以免發生交互污染現象。

2.包裝證物之容器如下:

(1)紙張:適用於原料性火藥之包裝。

(2)尼龍 66 耐熱袋(聚醯胺袋):適用於非極性促燃劑殘跡之包裝。

(3)含蓋玻璃瓶:瓶蓋之墊片為鐵氟龍材質,適用於極性、非極性可燃性液體及殘跡之包裝。

(4)含蓋金屬罐:不可有塗裝,適用於極性、非極性促燃劑殘跡包裝。

(5)塑膠證物袋:適用於電氣證物及火藥殘跡證物之包裝

【評論主題】23.依「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規定,消防勤務車包括下列何者?(A)地震體驗車 (B)高塔訓練車(C)水陸兩用車 (D)災情勘查車(E)化學災害處理車

【評論內容】三、消防勤務車:n(一)消防後勤車。n(二)消防查察車。n(三)災害預防宣導車。n(四)地震體驗車。n(五)緊急修護車。n(六)勤務機車。n(七)高塔訓練車。

【評論主題】16 依消防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應實施防火管理?①收容人數在 26 人之視障按摩場所 ②總樓地板面積 300平方公尺之護理之家機構 ③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之撞球場 ④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

【評論內容】

項  目:防火管理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指下列「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PUB、酒店(廊)。(三)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

【評論主題】6 下列違反消防法之行為,得按次處罰,何者正確?①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 ②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

【評論內容】

(1)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 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一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法規名稱:消防法 (106/01/18 修正)第 38 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

【評論主題】27 依據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爆牆設置基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防爆牆長度應超過設置方位儲存場所建築物牆面長度。其牆腳與儲存場所建築物之距離不得少於二公尺(B)防爆牆分為鋼筋混凝土製、混凝

【評論內容】一  本基準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防爆牆長度應超過設置方位儲存場所建築物牆面長度。其牆腳與儲存  場所建築物之距離不得少於二公尺。

 

三、防爆牆分為鋼筋混凝土製、混凝土空心磚製及鋼板製等三種,並應設  置於堅固基礎上,其強度應能承受可能預料之氣體爆炸衝擊,其構造  依下表規定:  ┌──────┬─────┬─────┬─────────┐  │防爆牆種類  │厚  度│高  度│  補強材料及構造  │  ├──────┼─────┼─────┼─────────┤  ...

【評論主題】3 依公共危險物品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有關易燃性液體之判定基準,下列規定何者錯誤?①閃火點<21℃者,為特殊易燃物 ② ℃℃ 21 閃火點<70℃者,為第一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 ③ ℃℃ 70 閃火

【評論內容】2 判定基準:  (1) 閃火點≦-20 ℃且起始沸點<40℃者,為特殊易燃物。  (2) 閃火點<100 ℃且自然發火溫度<100 ℃者,為特殊易燃物。  (3) 閃火點<21℃者,為第一石油類 (非水溶性液體) 。  (4) 閃火點<21℃者,為第一石油類 (水溶性液體) 。  (5) 21℃≦閃火點<70℃者,為第二石油類 (非水溶性液體) 。  (6) 21℃≦閃火點<70℃者,為第二石油類 (水溶性液體) 。  (7) 70℃≦閃火點<200 ℃者,為第三石油類 (非水溶性液體) 。  (8) 70℃≦閃火點<200 ℃者,為第三石油類 (水溶性液體) 。  (9) 閃火點≧200 ℃者,為第四石油類。

【評論主題】40 有關自動撒水設備之設置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設置密閉式撒水頭時,最高周圍溫度在 64 度以上 106 度未滿時,應選用標示溫度為 75 度以上 121 度未滿之撒水頭(B)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

【評論內容】

(A) 應改正設置密閉式撒水頭時,最高周圍溫度 六十四度以上一百零六度未滿│

                         其標示溫度    一百二十一度以上一百六十二度未滿

(C).(D)應改正如下...

第 52 條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自動及手動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但受信總機設在平時有人處,且火災時,能立即操作啟動裝置者,得免設自動啟動n裝置:一、自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感知撒水頭或探測器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二) 感知撒水頭使用標示溫度在七十九度以下者,且每二十平方公尺設置一個;探測器使用定溫式一種或二種,並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設置,每一放水區域至少一個。 (三) 感知撒水頭設...

【評論主題】2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設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 40 公尺以下(B)應設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C)應

【評論內容】

第二百五十九條建築技術規則

高層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防災中心: 

一、防災中心應設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 

二、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公尺。 

三、防災中心應以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四、高層建築物左列各種防災設備,其顯示裝置及控制應設於防災中心: 

(一)電氣、電力設備。 (二)消防安全設備。 (三)排煙設備及通風設備。 (四)昇降及緊急昇降設備。 (五)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六)燃氣設備及使用導管瓦斯者,應設置之瓦斯緊急遮斷設備。(七)其他之必要設備。

第 238 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置標準防災中...

【評論主題】16.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某甲烷儲槽其表壓為2MPa,內容積為100㎥,試問此甲烷儲槽之儲存能力為多少?(A)2,000㎥ (B)2,100㎥(C)200㎥(

【評論內容】

所稱儲存能力,係指儲存設備可儲存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數量,

其計算式如下:

一、壓縮氣體儲槽:Q = (10P+1) ×V1

二、液化氣體儲槽:W = C1 ×w ×V2

三、液化氣體容器:W = V2 /C2n

算式中:Q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 (單位:立方公尺) 值。

P :儲存設備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 (乙炔氣為攝氏十五度) 時之最高 灌裝壓力 (單位:百萬巴斯卡 Mpa) 值。

V1:儲存設備之內容積 (單位:立方公尺) 值。

V2:儲存設備之內容積 (單位:公升) 值。

W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 (單位:公斤) 值。

W :儲存設備於常用溫度時液化氣體之比重 (單位:每公升之公斤數) 值 。

C1:0.9 (在低溫儲槽,為對應其內容積之可儲存液化氣體部分容積比之值)

C2: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值。

Q = (10*2+1)X 100 = 2100

【評論主題】16.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某甲烷儲槽其表壓為2MPa,內容積為100㎥,試問此甲烷儲槽之儲存能力為多少?(A)2,000㎥ (B)2,100㎥(C)200㎥(

【評論內容】

所稱儲存能力,係指儲存設備可儲存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數量,

其計算式如下:

一、壓縮氣體儲槽:Q = (10P+1) ×V1

二、液化氣體儲槽:W = C1 ×w ×V2

三、液化氣體容器:W = V2 /C2n

算式中:Q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 (單位:立方公尺) 值。

P :儲存設備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 (乙炔氣為攝氏十五度) 時之最高 灌裝壓力 (單位:百萬巴斯卡 Mpa) 值。

V1:儲存設備之內容積 (單位:立方公尺) 值。

V2:儲存設備之內容積 (單位:公升) 值。

W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 (單位:公斤) 值。

W :儲存設備於常用溫度時液化氣體之比重 (單位:每公升之公斤數) 值 。

C1:0.9 (在低溫儲槽,為對應其內容積之可儲存液化氣體部分容積比之值)

C2: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值。

Q = (10*2+1)X 100 = 2100

【評論主題】18救護人員施行救護,不填具救護紀錄表,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應處多少罰鍰?(A)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B)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C)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內容】

第三十四條 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設置救護車機構      及應診醫療機構保存。

第四十二條 救護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23 依建築法之規定,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屬於建築物之何種行為? (A)新建 (B)增建 (C)改建 (D)修建

【評論內容】

建築法 

第 9 條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評論主題】20 依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之規定,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期限,以受理案件後 X 日內結案為原則。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延長,最長不得 超過 Y

【評論內容】

六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期限,以受理案件後七至十日內結案為原則。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延長,並通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評論主題】33.緊急電源插座的設置,對消防搶救至關重要,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何者應設該項設備之場所?(A)10 層複合建築物(B)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之無開口樓層(C)總樓地

【評論內容】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9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電源插座:

一、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昇降機間。

【評論主題】31.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要求,有關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之排煙設備設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如連接緊急電源,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 30 分鐘以上(B)排煙口之開口

【評論內容】第 189 條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之排煙設備,依下列規定選擇設置:一、設置直接面向戶外之窗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排煙時窗戶與煙接觸部分使用不燃材料。(二)窗戶有效開口面積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三)窗戶之有效開口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上。但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與緊n 急昇降機間兼用時(以下簡稱兼用),應在三平方公尺以上。(四)前目平時關閉之窗戶設手動開關裝置,其操作部分設於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之牆面,並標示簡易之操作方式。二、設置排煙、進風風管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排煙設備之排煙口、排煙風管、進風口、進風風管及其他與煙接觸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二)...

【評論主題】23.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密閉式撒水頭之配置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密閉式撒水頭之迴水板裝設於裝置面(指樓板或天花板)下方,其間距在 30 公分以下(B)密閉式撒水頭裝置於樑下時

【評論內容】第 47 條撒水頭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一、撒水頭軸心與裝置面成垂直裝置。二、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內,應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三、密閉式撒水頭之迴水板裝設於裝置面(指樓板或天花板)下方,其間距在三十公分以下。四、密閉式撒水頭裝置於樑下時,迴水板與樑底之間距在十公分以下,且與樓板或天花板之間距在五十公分以下。五、密閉式撒水頭裝置面,四周以淨高四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劃包圍時,按各區劃裝置。但該樑或類似構造體之間距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下者,不在此限。六、使用密閉式撒水頭,且風管等障礙物之寬度超過一百二十公分時,該風管等障礙物下方,亦應設置。七、側壁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

【評論主題】26.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連結送水管之配置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 1 個測試用出水口(B)建築物高度在 50 公尺以上時,配管應為專用,其立管管徑在 1

【評論內容】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第 四 章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第 一 節 連結送水管第 180 條出水口及送水口,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出水口設於地下建築物各層或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升降機間等(含該處五公尺以內之處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 ,且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二、出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設於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箱內,其箱面短邊在四十公分以上,長邊在五十公分以上,並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但設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三、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

【評論主題】3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規定,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以下哪些用途使用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A)機關大樓 (B)宿舍寢室(C)旅館客房 (D)醫院病房(E)住宅使用

【評論內容】

內政部103.9.19台內營字第1030810059號令訂定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之「病房」、「臥室」及「寢室」,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第五款但書所列「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其連接走廊之防火門得不受同款前段「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之限制。

【評論主題】37.有關「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設置滅火設備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火災時有充滿濃煙之虞者,設置第二種滅火設備(B)儲存硫磺之室內儲存場所,設置第一種滅火設備(C)

【評論內容】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

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但火災時有充滿濃煙之虞者,不得使用第一種或第三種之移動式滅火設備。

前項場所除下列情形外,並應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

一、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儲存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之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其設置之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第四種滅火設備。

二、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室外儲槽場所或室內儲槽場所,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二具以上。

三、室內加油站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

【評論主題】32.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何者不得施放爆竹煙火?(A)加油站 (B)LPG 驗瓶場(C)石油煉製工廠 (D)瓦斯行(E)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評論內容】第15條(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  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石油煉製工廠。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四、彈藥庫、火藥庫。   五、可燃性氣體儲槽。   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及其基地之外牆或相當於外牆之設施外側保持一般爆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評論主題】31.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定,施放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述所稱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指於一日內在同一施放地施放超過公告數量且符合下列規

【評論內容】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指於一日內在同一施放地施放超過公告數量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施放之火藥量每個十五公克以下,數量五十個以下。   二、施放之火藥量每個超過十五公克,三十公克以下,數量三十個以下。   三、施放之火藥量每個超過三十公克,五十公克以下,數量五個以下。   前項施放之舞臺煙火,其火藥量在二種以上時,以各款實際數量除以所規定數量,所得商數之和為一以下,且除以所規定公告數量,所得商數之和超過一時,應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

【評論主題】23.依「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之規定,下列何者是執勤官之職掌?(A)全般災情狀況之分級陳報(B)重大災害搶救處理報告之撰寫及陳報(C)各項狀況之紀錄、報表之填寫及協調、聯繫事項(D)

【評論內容】

二、執勤官:

(一)受命救災救護之指揮、調度及聯繫。

(二)全般災情狀況之分級陳報。

(三)執勤當日各種紀錄、表報之初審。

(四)重大災害搶救處理報告之撰寫及陳報。

(五)執勤人員勤務之分配。

(六)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評論主題】23.依「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規定,消防勤務車包括下列何者?(A)地震體驗車 (B)高塔訓練車(C)水陸兩用車 (D)災情勘查車(E)化學災害處理車

【評論內容】三、消防勤務車:n(一)消防後勤車。n(二)消防查察車。n(三)災害預防宣導車。n(四)地震體驗車。n(五)緊急修護車。n(六)勤務機車。n(七)高塔訓練車。

【評論主題】29.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下列何者屬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之整備事項?(A)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B)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C)重要公共建築物之補強(D)災情蒐集、通報

【評論內容】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

一、災害防救組織整備

二、災害防救訓練、演習

三、災害預報、監測、警報發布

四、災害蒐集、通報與通訊設施建置、強化

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儲備及檢查

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整備及檢查

七、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物件加以改善或移除

八、國際救災支援配合

九、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

【評論主題】26.依「火災案件證物採驗規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採取化學跡證時,同一採證工具可同時重複使用採取不同地點之證物(B)尼龍 66 耐熱袋(聚醯胺袋)適用於極性促燃劑殘跡之包裝(C)塑膠證物

【評論內容】

採取化學跡證時,同一採證工具勿同時重複使用採取不同地點之證物,以免發生交互污染現象。

2.包裝證物之容器如下:

(1)紙張:適用於原料性火藥之包裝。

(2)尼龍 66 耐熱袋(聚醯胺袋):適用於非極性促燃劑殘跡之包裝。

(3)含蓋玻璃瓶:瓶蓋之墊片為鐵氟龍材質,適用於極性、非極性可燃性液體及殘跡之包裝。

(4)含蓋金屬罐:不可有塗裝,適用於極性、非極性促燃劑殘跡包裝。

(5)塑膠證物袋:適用於電氣證物及火藥殘跡證物之包裝

【評論主題】16 依消防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應實施防火管理?①收容人數在 26 人之視障按摩場所 ②總樓地板面積 300平方公尺之護理之家機構 ③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之撞球場 ④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

【評論內容】

項  目:防火管理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指下列「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PUB、酒店(廊)。(三)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

【評論主題】6 下列違反消防法之行為,得按次處罰,何者正確?①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 ②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

【評論內容】

(1)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 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一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法規名稱:消防法 (106/01/18 修正)第 38 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

【評論主題】27 依據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爆牆設置基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防爆牆長度應超過設置方位儲存場所建築物牆面長度。其牆腳與儲存場所建築物之距離不得少於二公尺(B)防爆牆分為鋼筋混凝土製、混凝

【評論內容】一  本基準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防爆牆長度應超過設置方位儲存場所建築物牆面長度。其牆腳與儲存  場所建築物之距離不得少於二公尺。

 

三、防爆牆分為鋼筋混凝土製、混凝土空心磚製及鋼板製等三種,並應設  置於堅固基礎上,其強度應能承受可能預料之氣體爆炸衝擊,其構造  依下表規定:  ┌──────┬─────┬─────┬─────────┐  │防爆牆種類  │厚  度│高  度│  補強材料及構造  │  ├──────┼─────┼─────┼─────────┤  ...

【評論主題】3 依公共危險物品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有關易燃性液體之判定基準,下列規定何者錯誤?①閃火點<21℃者,為特殊易燃物 ② ℃℃ 21 閃火點<70℃者,為第一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 ③ ℃℃ 70 閃火

【評論內容】2 判定基準:  (1) 閃火點≦-20 ℃且起始沸點<40℃者,為特殊易燃物。  (2) 閃火點<100 ℃且自然發火溫度<100 ℃者,為特殊易燃物。  (3) 閃火點<21℃者,為第一石油類 (非水溶性液體) 。  (4) 閃火點<21℃者,為第一石油類 (水溶性液體) 。  (5) 21℃≦閃火點<70℃者,為第二石油類 (非水溶性液體) 。  (6) 21℃≦閃火點<70℃者,為第二石油類 (水溶性液體) 。  (7) 70℃≦閃火點<200 ℃者,為第三石油類 (非水溶性液體) 。  (8) 70℃≦閃火點<200 ℃者,為第三石油類 (水溶性液體) 。  (9) 閃火點≧200 ℃者,為第四石油類。

【評論主題】40 有關自動撒水設備之設置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設置密閉式撒水頭時,最高周圍溫度在 64 度以上 106 度未滿時,應選用標示溫度為 75 度以上 121 度未滿之撒水頭(B)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

【評論內容】

(A) 應改正設置密閉式撒水頭時,最高周圍溫度 六十四度以上一百零六度未滿│

                         其標示溫度    一百二十一度以上一百六十二度未滿

(C).(D)應改正如下...

第 52 條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自動及手動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但受信總機設在平時有人處,且火災時,能立即操作啟動裝置者,得免設自動啟動n裝置:一、自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感知撒水頭或探測器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二) 感知撒水頭使用標示溫度在七十九度以下者,且每二十平方公尺設置一個;探測器使用定溫式一種或二種,並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設置,每一放水區域至少一個。 (三) 感知撒水頭設...

【評論主題】28 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 20 倍以下者,建築物之一部分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其有關位置、構造及設備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之部分,通風及排出設備,應設置防火

【評論內容】

第 23 條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二十倍以下者,建築物之一部分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十款至第十五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設於牆壁、柱及地板均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第一層或第二層。二、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之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地板應高於地面,且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二)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七十五平方公尺。(三)牆壁、樑、柱、地板及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且應以厚度七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之地板或牆壁與其他場所區劃,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四)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五)不得設置窗戶。(六)通風及排出設備,應設置防火閘門。但管路以不燃材料建造,或內部設置撒水頭防護,或設置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之措施者,不在此限。(七)同一樓層不得相臨設置。

【評論主題】2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設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 40 公尺以下(B)應設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C)應

【評論內容】

第二百五十九條建築技術規則

高層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防災中心: 

一、防災中心應設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 

二、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公尺。 

三、防災中心應以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四、高層建築物左列各種防災設備,其顯示裝置及控制應設於防災中心: 

(一)電氣、電力設備。 (二)消防安全設備。 (三)排煙設備及通風設備。 (四)昇降及緊急昇降設備。 (五)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六)燃氣設備及使用導管瓦斯者,應設置之瓦斯緊急遮斷設備。(七)其他之必要設備。

第 238 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置標準防災中...

【評論主題】16.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某甲烷儲槽其表壓為2MPa,內容積為100㎥,試問此甲烷儲槽之儲存能力為多少?(A)2,000㎥ (B)2,100㎥(C)200㎥(

【評論內容】

所稱儲存能力,係指儲存設備可儲存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數量,

其計算式如下:

一、壓縮氣體儲槽:Q = (10P+1) ×V1

二、液化氣體儲槽:W = C1 ×w ×V2

三、液化氣體容器:W = V2 /C2n

算式中:Q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 (單位:立方公尺) 值。

P :儲存設備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 (乙炔氣為攝氏十五度) 時之最高 灌裝壓力 (單位:百萬巴斯卡 Mpa) 值。

V1:儲存設備之內容積 (單位:立方公尺) 值。

V2:儲存設備之內容積 (單位:公升) 值。

W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 (單位:公斤) 值。

W :儲存設備於常用溫度時液化氣體之比重 (單位:每公升之公斤數) 值 。

C1:0.9 (在低溫儲槽,為對應其內容積之可儲存液化氣體部分容積比之值)

C2: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值。

Q = (10*2+1)X 100 =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