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建築法之規定,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屬於建築物之何種行為?
(A)新建
(B)增建
(C)改建
(D)修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
統計:A(1),B(2),C(4),D(3),E(0)

用户評論

【用戶】shih0204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建築法 第 9 條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或擴大面積者。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