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之規定,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挑空部分,各層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突出挑空處之牆面 X 公分以上。但與樓地板面交接處之牆面高度有 Y 公分 以上且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請問 X、Y 為多少?
(A)X:30 公分,Y:75 公分
(B)X:50 公分,Y:75 公分
(C)X:50 公分,Y:90 公分
(D)X:60 公分,Y:90 公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44444
統計:A(1),B(4),C(4),D(0),E(0)

用户評論

GON CHIU】評論

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挑空部分,依下列規定改善:一、各層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突出挑空處之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  與樓地板面交接處之牆面高度應有九十公分以上且具有一小時防火時  效者,得免突出。二、鄰接挑空部分同樓層供不同使用單元使用之居室,其牆面相對間隔未  達三公尺者,該牆面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牆壁開口應裝置具  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三、挑空部分應設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設備。鄰接挑空部分之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以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且防火設備具遮煙性者,得僅就專有部分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