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9 號解釋,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 8 條所定之法院,包括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之法官
(B)允許法官為羈押處分之法律規定,與憲法第 8 條並無牴觸
(C)羈押被告限由法院行使,乃因法院職司獨立審判,在功能組織及程序設計上適於落實憲法對人身自由 之保障
(D)受羈押之被告僅得向原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該處分,不得提起抗告救濟之法律規定,已逾立法裁量之 範疇而屬違憲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1613
統計:A(9),B(8),C(10),D(101),E(0)

用户評論

【用戶】t529900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憲法第八條所定之法院,包括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之法官(A)。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羈押處分之規定,與憲法第八條並無牴觸(B)。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百十八條使羈押之被告僅得向原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該處分,不得提起抗告之審級救濟,為立法機關基於訴訟迅速進行之考量所為合理之限制,未逾立法裁量之範疇,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D)。且因向原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之救濟仍係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作成決定,故已賦予人身自由遭羈押處分限制者合理之程序保障,尚不違反憲法第八條之正當法律程序。至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四百零四條第二款、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四百十八條之規定,使羈押被告之決定,得以裁定或處分之方式作成,並因而形成羈押之被告得否抗告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保障之平等權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