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說明,何者正確?
(A)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利
(B)支付租金在他人土地為竹木或農作等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利
(C)以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利
(D)支付租金,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4111
統計:A(32),B(40),C(731),D(63),E(0)

用户評論

katern】評論

第 832 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weng0717】評論

我怎麼覺得D比較像租賃呢

liontoheart】評論

D並不是典權。

Damaris】評論

(A)民法第851條規定,所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利,應為不動產役權。(B)民法第850條之1第1項規定,約定支付地租,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利,為農育權。(C)民法第832條規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D)民法第911條規定,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之權利為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