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評論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12.16修正之第 33-2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90-2 條第1 項自公布後三年施行;第 90-2 條第 2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第 5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第 14 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