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票據法有關連帶責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支票之發票人與付款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B)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C)本票上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
(D)匯票上之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0177
統計:A(290),B(6),C(25),D(7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097 土銀 票據法、100 土銀 票據法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5條第2項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B 票據法第62條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C 票據法第96條第1項(支票以票據法第144條準用本條規定…A)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