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依鐵路法規定,下列違法情形之敘述,何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A)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B)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C)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D)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6257
統計:A(9),B(23),C(130),D(1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鐵路法第六十七條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用户評論

Zheng-jie Luo】評論

第71條(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心一】評論

(A)(B)(D)為第六十八條之一敘述的情形,罰1萬~5萬

Kevin Wang】評論

第 7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