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之規定,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下列何者非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之事業?
(A)自來水事業
(B)電力供應業
(C)教育事業
(D)醫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4638
統計:A(9),B(4),C(250),D(61),E(0)

用户評論

張洺慈】評論

勞資爭議處理法-5爭議行為第54條(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程序)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              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               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