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煥明】評論
第八百零八條(埋藏物之發現)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CT Gavin】評論
民法第808條,前段說明比較像發現無主物之合法占有;後段則為甲是因有意圖占有乙之土地為種菜而挖掘,但若沒有經甲挖掘,藏於地下之銀元也不會出土,若乙無法證明係其所有,就一人一半。
【romma11】評論
請問如果甲是土地承租人或地上權人的話呢?會因為沒有占有之意思而使發現物全歸乙嗎?
【olra】評論
第808條意思是說"發現所有權不明的埋藏物而占有,取得該物所有權。但該物是埋於他人動產或不動產中,則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人與發現人平分",並沒有限制發現人的資格,除非乙能證明該物為其所有才全歸乙。埋藏物和無主物不同,前者係歸屬於某人所有,但不知是誰之物,後者則係不屬於任何人所有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