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起訴乙請求給付新臺幣 250 萬元,為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甲委任丙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無庸命補正,予以裁定駁回;甲對此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以抗告有理由,廢棄原裁定;乙對此裁定不服,再抗告。於再抗告法院廢棄抗告法院的裁定並駁回甲前開抗告前,甲對該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再審理由,卻僅指原判決認定事實顯然錯誤。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2185
統計:A(254),B(532),C(217),D(2597),E(0)

用户評論

劉煥明】評論

第八百零八條(埋藏物之發現)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CT Gavin】評論

民法第808條,前段說明比較像發現無主物之合法占有;後段則為甲是因有意圖占有乙之土地為種菜而挖掘,但若沒有經甲挖掘,藏於地下之銀元也不會出土,若乙無法證明係其所有,就一人一半。

romma11】評論

請問如果甲是土地承租人或地上權人的話呢?會因為沒有占有之意思而使發現物全歸乙嗎?

olra】評論

第808條意思是說"發現所有權不明的埋藏物而占有,取得該物所有權。但該物是埋於他人動產或不動產中,則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人與發現人平分",並沒有限制發現人的資格,除非乙能證明該物為其所有才全歸乙。埋藏物和無主物不同,前者係歸屬於某人所有,但不知是誰之物,後者則係不屬於任何人所有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