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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198條 (鑑定人之選任)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十二章證據 第三節鑑定及通譯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