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下列之人,何者無選任鑑定人之職權?
(A)審判長
(B)受命法官
(C)檢察官
(D)辯護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3333
統計:A(3),B(11),C(9),D(256),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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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98條 (鑑定人之選任)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十二章證據 第三節鑑定及通譯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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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99條 (拘提之禁止)鑑定人,不得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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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7條 (辯護人之選任)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