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珍】評論
訴願法第14條: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chen320288】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一項第四條(撤銷訴訟)及第五條(課予義務訴訟)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兩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黃小珍】評論
訴願法第14條: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chen320288】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一項第四條(撤銷訴訟)及第五條(課予義務訴訟)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兩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