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on Wei】評論
(a)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b)選舉罷免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c)受懲戒之律師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請求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訴訟
【airforce1】評論
B 行訴第10條 不是嗎?還是要怎麼判斷呢?
【sweet70906】評論
感謝樓上~
【orz1023】評論
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