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ny】評論
原本答案為D,請改成A105年修法:為提供更多受僱者哺育與托兒服務,擴大推動雇主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將原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之適用範圍,擴大至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