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8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何種場所必須設置排煙設備?
(A)供第 12 條第 1 款及第 5 款第 3 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B)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者
(C)樓地板面積在八百平方公尺之無開口樓層
(D)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1 目所列場所及第 2 目之集會堂使用,舞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10959
統計:A(30),B(18),C(14),D(11),E(0)

用户評論

呂詠新】評論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排煙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n一、每層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煙壁區劃。但戲院、電影院n 、歌廳、集會堂等場所觀眾席,及工廠等類似建築物,其天花板高度n 在五公尺以上,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在此n 限。n二、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每三百平方公尺應以防煙壁區劃。n三、依第一款、第二款區劃(以下稱為防煙區劃)之範圍內,任一位置至n 排煙口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n 公分範圍內,除直接面向戶外,應與排煙風管連接。但排煙口設在天n 花板下方,防煙壁下垂高度未達八十公分時,排煙口應設在該防煙壁n 之下垂高度內。n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