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 Lin】評論
B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其次數、方式、內容,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C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