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的規定,何者錯誤?
(A)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B)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
(C)會計事務,在事務簡單之機關得合併或委託辦理。但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
(D)會計人員除非簽報核准,否則不得兼營會計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6082
統計:A(14),B(11),C(13),D(26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審計法65

用户評論

【用戶】Ann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112 條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用戶】Allbee Ya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會計法§112「絕對」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