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lbee Ya】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1 下列有關委託審計的敘述,何者錯誤?(A)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B)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之審計,其審計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C)審計機關對審計上涉及特

【評論內容】

審細3

「其他審計機關」→由受託審計機關作決定,遇再審查時,由受託審計機關辦理。

「其他機關」→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作決定。

【評論主題】21 下列有關委託審計的敘述,何者錯誤?(A)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B)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之審計,其審計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C)審計機關對審計上涉及特

【評論內容】

審細3

「其他審計機關」→由受託審計機關作決定,遇再審查時,由受託審計機關辦理。

「其他機關」→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作決定。

【評論主題】33 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幾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A)二個月 (B)一個月 (C)四個月 (D)三個月

【評論內容】

「總決算」 三個月,審核報告。

「半年結算報告」 一個月,查核報告。

【評論主題】41 基金名稱更改者,其年度決算應如何辦理?(A)由原基金編造 (B)由更改後基金編造(C)由更改後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D)由更改後機關編造

【評論內容】

決算法§9

機關名稱更改→更改後之機關編造。

基金名稱更改→更改後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評論主題】16 預算法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其規範對象為:(A)政府所有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各該分預算,並無例外情事(B)僅規範單位預算及其分預算,不包括附屬單位預

【評論內容】

預算法§25

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預算法§88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25-§27之限制。

【評論主題】10 現行各縣(市)政府財務之審計,由下列何者辦理?(A)審計部 (B)審計室 (C)審計處 (D)監察院

【評論內容】

中央→審計部………………………審計會議

省、直轄市→審計處…………….審核會議

縣、縣轄市→審計室……………..審核會議

部>處>室

【評論主題】依會計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政府會計之組織名稱:(A)總會計 (B)單位會計(C)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D)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評論內容】

        預算法(§16)          vs            會計法(§9)

1、總預算。--------------------1、總會計。

2、單位預算。------------------2、單位會計。

3、單位預算之分預算。---------3、分會計。

4、附屬單位預算。--------------4、附屬單位會計。

5、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5、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評論主題】各機關支用第一預備金應由何機關核定:(A)上級主管機關 (B)中央主計機關 (C)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D)行政院

【評論內容】

支用第一預備金(原來的業務量,錢不夠花)

(公務機關單位預算,限經常支出總額1%)

「核定」→上級主管機關

「備案」→中央主計機關

「被通知」→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支用第二預備金(業務量改變,錢不夠花)

(總預算,視財政情況決定)

「核准」→行政院。事後,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

「審議」→立法院審議動支數額表。

【評論主題】28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的規定,何者錯誤?(A)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B)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

【評論內容】

會計法§112

「絕對」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評論主題】4 各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機關,應依其業務情形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由何機關核定執行?(A)各該主管機關(B)行政院主計處(C)立法院(D)審計部

【評論內容】

預算法§87

依其業務情形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備查。

【評論主題】【題組】 ⑷子午線收歛角(5 分)

【評論內容】

聲復後不服時→聲請覆議(審計法§24)

再審查案件,如有異議→聲請覆核(審計法施行細則§19)

初審核發審核通知→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聲請覆核

【評論主題】【題組】 ⑷尼龍 6

【評論內容】

審細§20

審計機關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