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廖 志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審計法 第 24 條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應該是B"聲請覆議"
【用戶】吳玥寶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19 條 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聲請覆核,以一次為限。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決定之日,係指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決定之日,係指該負責機關之長官接到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通知之日。審計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