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及同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選項A:行政處分經撤銷者,乃違法之行政處分,故倘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為違法行政處分時,則構成國家賠償之事由。選項B:尚未完工但開放使用之道路則屬於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之事由,有國家賠償之適用。選項C:依法徵收土地乃合法之行政行為,不生公務員不法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而係損失補償之問題。選項C為正確答案。選項D: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亦屬條文規定之國家賠償態樣之一。
【用戶】bbb222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個人淺見,簡單判斷,僅供參考:※國家賠償:國家違法行為→1.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過失賠償主義) 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時 3.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無過失主義)※損失補償:行政上之損失補償,通常是指國家基於公益的考量,以公權力的行為「合法地」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造成人民財產上的「特別犧牲」,因僅係少數個人為公益而犧牲,是以考量平等原則,由國家給予一定相當的補償。舉例:1.徵收 2.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3.戒嚴時期不當審判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4.接種疫苗受到傷害5.犯罪被害人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