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下列何者原則上不構成國家賠償之事由?
(A)行政處分經撤銷
(B) 尚未完工但開放使用之道路
(C)依法徵收土地
(D)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84211
統計:A(3),B(3),C(13),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凱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什麼樣的行政處分需要撤銷?? 違法的故意或過失使行政處分違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信賴保護之補償 不是撤銷補償

【用戶】S(107高普雙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選項Astep 1: 補償→合法VA,賠償→違法VAstep 2: 違法VA→撤銷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及同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選項A:行政處分經撤銷者,乃違法之行政處分,故倘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為違法行政處分時,則構成國家賠償之事由。選項B:尚未完工但開放使用之道路則屬於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之事由,有國家賠償之適用。選項C:依法徵收土地乃合法之行政行為,不生公務員不法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而係損失補償之問題。選項C為正確答案。選項D: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亦屬條文規定之國家賠償態樣之一。

【用戶】張皓鈞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7樓是錯誤不要照他解題用他方法做106原四等有一題會錯

【用戶】bbb222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個人淺見,簡單判斷,僅供參考:※國家賠償:國家違法行為→1.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過失賠償主義)                         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時                         3.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無過失主義)※損失補償:行政上之損失補償,通常是指國家基於公益的考量,以公權力的行為「合法地」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造成人民財產上的「特別犧牲」,因僅係少數個人為公益而犧牲,是以考量平等原則,由國家給予一定相當的補償。舉例:1.徵收 2.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3.戒嚴時期不當審判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4.接種疫苗受到傷害5.犯罪被害人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