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BB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D)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A)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C)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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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第2條(國家賠償責任)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