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ch Chang】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温季庭】評論
(D)不當只有訴願可以...(合目的性審查)上級得就合法性及合目的性審查→訴願(違法、不當)法院僅得就合法性作為審查標的→行政訴訟(違法、逾越權限、濫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