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香君】評論
cf:停工、停業、吊照→一定期間內(暫時性)之不利處分歇業、撤照→剝奪、消滅權利(永久性)之處分
【國文都沒範圍,真是好樣的!】評論
行政罰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上面的法條是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2 款,其中有個不利處分叫 "吊銷證照"。不曉得跟本題的 "撤銷證照" 是不是一樣的意思?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53.直轄市或縣市自治條例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罰則,但有一定限制。下列何者非自治條例所能規定?答案顯示:(A)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B)勒令停工(C)撤銷證照(D)吊扣執照修改成為53.直轄市或縣市自治條例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罰則,但有一定限制。下列何者非自治條例所能規定? (A)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B)勒令停工(C)撤銷證照(D)吊扣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