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教主】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四十八條 (施政報告與質詢 )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Tiffany】評論
(D)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大家加油】評論
B答案要該囉,是*均應*
【cutelum】評論
B選項也有錯吧!是否要改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