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顏】評論
處罰條例第69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二、三輪以上慢車:(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Peter Hsu】評論
謝謝指正
【Rabi】評論
原: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慢車種類及名稱之規定: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5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是指下列何種車輛? =煩請修改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慢車種類及名稱之規定: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是指下列何種車輛?
【Michael】評論
電力為主就是電動自行車,人力為主電力為輔就是電動輔助自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