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g75628】評論
各級「市」的設置要件(地制法§4):準直轄市:200萬直轄市:125萬市:50~125萬縣轄市:15~50萬得增置副首長:直轄市:250萬縣(市):125萬縣轄市:30萬直轄市之區:20萬
【Klein Leos】評論
已修法請更正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諺朱】評論
104年6月17日總統公布第4條(改為人口在聚居達10萬至未滿50得設縣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