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lf08120852】評論
稍微整理一下地方制度法第27條 自治規則之訂定發布1.直轄市:發布後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送直轄市議會查照。2.縣市:發布後函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函送縣市議會查照。3.鄉鎮市:發布後函報縣政府備查,並函送鄉鎮市民代表會查照。
【吳文旌】評論
第 27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3731號令修正公布第 6、27、45、55~57、62、77、82、83、87、88 條條文;增訂第 83-2~83-8 條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刪除第 22 條條文;除增訂之第 83-2~83-8 條條文、第四章之一及修正之第 87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akumo2001】評論
照條文背比較不用記那麼多...拿剩餘權的位階來想就可以了"...發布後分別函報上級機關(直轄市--行政院 / 縣市--中央主管機關 / 鄉鎮市--縣政府)並函送各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直轄市議會 / 縣市--縣市議會 / 鄉鎮市--鄉鎮市民代表會)查照"(個人反而覺得函報函送還比較會考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