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副縣(市)長是否有列席議會定期會報告,並接受質詢之義務?
(A)有列席議會定期會報告及接受質詢之義務
(B)無列席議會定期會報告及接受質詢之義務
(C)應列席議會定期會報告,但無須接受質詢
(D)應列席議會定期會並接受質詢,但無須提出報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4572
統計:A(179),B(701),C(74),D(5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罰的種類、代理

用户評論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地方制度法 § 48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追逐夢想成真】評論

地制法57條規定立法機關報告及質詢.本題副縣長為行政機關則否

Elena】評論

地制法48條(施政報告及質詢)